(2015)岚商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杨庆军与王久华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军,王久华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商初字第322号原告:杨庆军,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委托代理人:苏耀,日照岚山新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久华,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庆军与被告王久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庆军于2015年10月15日以原告要求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庆军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庆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9元,减半收取239.5元,由原告杨庆军负担。审 判 长 范学青代理审判员 周存委人民陪审员 牟向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聪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