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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2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林建明与林大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明,林大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初字第2087号原告林建明,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代理人许海军,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大军,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林建明与被告林大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建明的委托代理人许海军、被告林大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建明诉称,原告拥有位于漳浦县古雷镇古城村上埔村上埔片的土地长72米、宽5.7米,四至为冬至水沟,西至林小溪土地,南至林阿溪土地,北至林雷英土地。2010年10月份左右,被告在林阿溪土地上盖房子,侵占原告长11.3米、宽2米的土地,原告及儿子林德谋多次找被告理论,被告以该土地是其所有为由,强行将房子盖起来。后原告儿子林德谋多次找被告要求返还土地,被告均不予返还。2014年10月7日下午,原告儿子林德谋再次要求被告返还侵占的土地,被告仍然不予以返还,双方进而引发口角、打架,导致原告儿子林德谋被治安拘留七天。据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返还侵占原告长11.3米、宽2米的土地。被告林大军辩称,被告林大军并未侵占原告的土地,其房屋土地的周围还有剩余的土地反而被原告侵占。经审理查明,一、原告林建明通过古雷镇古城村委会分配,取得址在古雷镇古城村上埔片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原、被告双方提供的漳浦县古雷镇古城村委会的土地发包内页资料载明:“上埔片每人8米,林建明72,厕所地每个扣2米等内容”,但该内页资料未载明四至范围等。二、1994年10月25日,被告林大军与古雷镇古城村委会签订《建房用地村与用户有关事宜合同书》,该建房用地址在古雷镇古城村上埔,面积为110平方米。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漳浦县古雷镇古城村委会出具的分配土地档案、漳浦县古雷镇古城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现场照片及被告提交的漳浦县古雷镇古城村委会出具的分配土地档案、《建房用地村与用户有关事宜合同书》、收款收据为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调查,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讼争土地位于漳浦县古雷镇古城村,原告林建明虽持有漳浦县古雷镇古城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和复印至漳浦县古雷镇古城村委会的土地发包内页资料,但四至不明晰,不能直接证明被告存在侵占原告土地的事实,故原告的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在证据补充完整之后,另案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建明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林建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的同等金额,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受理费。审 判 员  巫旭晖审 判 员  郑枝坤人民陪审员  刘秀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宇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