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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东庄村委诉被告鹿俊如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社县云竹镇东庄村民委员会,鹿俊如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86号原告榆社县云竹镇东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庄村委),所在地东庄村。法定代表人鹿金林,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海平,男,榆社县云竹镇法律工作者。被告鹿俊如,男,58岁,汉族,农民,榆社县人。原告东庄村委诉被告鹿俊如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庄村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成利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 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