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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商外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华能(宁波)制衣有限公司与宁波舜佳电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能(宁波)制衣有限公司,宁波舜佳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商外初字第151号原告:华能(宁波)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邱一村。法定代表人:徐卫林,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宁波舜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科技工业园区舜科路46号。法定代表人:李炳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能(宁波)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舜佳电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华能(宁波)制衣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能(宁波)制衣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能(宁波)制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华能(宁波)制衣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励阳琼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潘月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