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岸民速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赵自彬与潘新良、张华荣、中国平安财产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速字第00036号原告赵自彬。被告潘新良。被告张华荣。被告中国平安财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337号祥和大厦。原告赵自彬诉被告潘新良、张华荣、中国平安财产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赵自彬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视其撤回对被告潘新良、张华荣、中国平安财产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自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60元,由原告赵自彬自行承担。审判员  石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