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法民初字第025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鲁作银与罗典华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2537号原告鲁作银,男,195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童智国(系特别授权),重庆市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典华,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作银与被告罗典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鲁作银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作银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鲁作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作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鲁作银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元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邹久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