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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楼凤平与陈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1070号原告:楼凤平。被告:陈文斌。原告楼凤平与被告陈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楼凤平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陈文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俊梅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楼凤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文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7月16日,被告陈文斌出具借条向原告楼凤平借款30万元,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后被告归还了20万元,其余借款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文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楼凤平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5年9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但不得超过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被告陈文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2300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俊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楼笑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