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二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泰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昌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昌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二初字第421号原告泰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城工农兵大道462号,组织机构代码号:××。法定代表人刘全华,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汉江,该联社职员,特别授权。被告徐昌家。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昌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泰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08元减半收取354元,由被告徐昌家承担。审判员 邹艳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栩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