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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0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洋洋与新疆天润衡电气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洋洋,新疆天润衡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1209号申请执行人:王洋洋,男,汉族,1992年2月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区骑马山路九和区园丁小区*号楼***室,身份证号:4127261992********。被执行人:新疆天润衡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跃声,该公司经理。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鸿海路西三巷*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7022290-5。王洋洋诉新疆天润衡电气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0035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17390元,未执行标1173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王洋洋诉新疆天润衡电气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新疆天润衡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案款全部付清。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王洋洋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王洋洋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003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根军审判员  吴海喜审判员  曹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兴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