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申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李东华与荣成市孚达苗木繁育基地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东华,荣成市孚达苗木繁育基地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申字第10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东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荣成市孚达苗木繁育基地。住所地:荣成市宁津街道办事处南港头村。负责人李元,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李东华与被申请人荣成市孚达苗木繁育基地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威民三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李东华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李东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东华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兴军代理审判员 孔祥雨代理审判员 李莉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