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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1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合肥市长城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与吴友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长城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吴友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246-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长城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法定代��人:华炜,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友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长城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友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该房产暂难以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季汝成审判员  程徐林审判员  何晓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行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