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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民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襄垣县诚运商砼有限公司与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公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垣县诚运商砼有限公司,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1055号原告襄垣县诚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襄垣县古韩大道。法定代表人王红毅,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蕊玲,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开元区太行路48号。法定代表人张磊,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保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襄垣县诚运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公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津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艳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