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海调确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刘吉军、徐秀库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吉军,徐秀库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海调确字第33号申请人:刘吉军。申请人:徐秀库。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刘吉军、徐秀库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施瑒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吉军、徐秀库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于2015年9月28日经长海县广鹿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2013年申请人徐秀库在申请人刘吉军处打工,从事海上捕捞工作,双方约定年工资70000元,申请人刘吉军尚欠申请人徐秀库2013年工资8991元未付。申请人刘吉军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所欠申请人徐秀库工资8991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本协议一式三份,申请人刘吉军、徐秀库、长海县广鹿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档一份。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大连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瑒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