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甲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东刑初字第37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2015)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胡立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为多获取开发区征地、征坟补偿款,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6月1日指挥挖机将宋家塘办事处荷花社区金泉园艺场178株树木铲除堆弃在一旁,然后指使李某丙、李友田帮其修建了几十个假坟墓。经邵东县林业局认定,被告人李某甲破坏的林地面积为4.72亩,损毁林木蓄积为31.25立方米。案发后,被扣押的178株树木已发还给刘保明。另查明,经邵东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建议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某、刘某某、温某某、周某某、李某乙、李某丙、莫某某、李某丁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蓄积认定意见书,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到案情况说明及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邵东县司法局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对李某甲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李某甲适用缓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罚金已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罗俊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蔡资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