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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3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孟某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3424号原告孟某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丽丽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