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贾民初字第2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贾民初字第2559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夏丽萍。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尹兴哲。本院审理的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苏王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泉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