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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贾民初字第2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贾民初字第2559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夏丽萍。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尹兴哲。本院审理的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苏王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泉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