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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3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彭冬菊与临海市春风灯饰有限公司、杨坚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冬菊,临海市春风灯饰有限公司,杨坚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3138号原告:彭冬菊。被告:临海市春风灯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坚敏,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杨坚敏。原告彭冬菊为与被告临海市春风灯饰有限公司、杨坚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冬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坚敏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冬菊撤回对被告杨坚敏的起诉。审 判 员 李月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林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