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熊加运与韦兆美、梁雪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加运,韦兆美,梁雪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662号申请执行人熊加运。被执行人韦兆美。被执行人梁雪珍。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熊加运申请韦兆美、梁雪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民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韦兆美梁雪珍应支付申请人熊加运案款447176.49元,承担执行费6607.65元。本院已执行1199300.0元,经分配,申请执行人可分得执行回款428656元,现因被执行人韦兆美梁雪珍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江执字第6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贵军审判员 韦慰宰审判员 宋成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晓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