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汉南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光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超,刘俊,高建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南执字第299号申请执行人张光超,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办事处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俊。被执行人高建雄,武汉市汉南区城管局干部。张光超申请执行刘俊、高建雄债权一案,本院(2014)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光超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协商,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愿意分期履行。申请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翁银利审判员  李海元审判员  黄 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