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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德州市德城区东风水暖安装队与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人民政府拖欠工程款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德城区东风水暖安装队,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东风水暖安装队。被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人民政府。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德城盐经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和(1995)德法执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在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到平原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存款扣划完毕后,解除对以上账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成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华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