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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万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俊富与洮南市东升乡三胜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富,洮南市东升乡三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洮万民初字第369号原告:张俊富,男,1977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被告:洮南市东升乡三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继清,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原告张俊富诉被告洮南市东升乡三胜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胜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俊富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送达原告,同日将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送达被告三胜村村委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系洮南市东升乡三胜村村民,在2009年与被告三胜村村委会达成协议,承接在2009年至2010年期间对三胜村所属村村通水泥路进行路肩维修、凹凸路段维修平整、以及挖掘护林沟和装树根等工程施工。当时与村委会达成协议,路肩维修工程款为7500.00元,凹凸路段维修工程款为500.00元。后来我又用自己的挖掘机挖掘护林沟,应得工程款8850.00元,进行装树根工程,应得工程款210.00元,这些钱加起来村委会总共应支付建设施工工程款17060.00元。在2010年十月份左右我承建的建设工程完工后,我向村委会要求支付以上工程款,村委会没有按时支付。2010年至今,经原告多次讨要未果,故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村村通路肩维修工程款7500.00元;凹凸路段维修平整工程款500.00元;挖掘护林沟工程款8850.00元;装树根工程款210.00元,合计1706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三胜村村委会辩称,1、对拖欠原告建设工程款的事实认可,并承认在2009年和2010年分两次由当时的村书记张月华和韩业明找到原告,要求原告承建本村村村通公路的路肩维修、凹凸路面维修平整、挖掘护林沟及装树根的工程,商定后原、被告之间达成了协议。2.对原告诉求的工程款合计1706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3.对于原告一直找村委会要求支付工程款未果的事实认可,辩称因村委会资金困难,一直拖欠至今未予支付。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7060.00元有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张俊富围绕争议焦点,在庭审中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与被告三胜村村委会双方商议签订的由原告承接三胜村村村通路肩维修及凹凸路面维修平整工程的协议书一份。此证据用以证明两个工程的工程量以及工程完工经被告验收合格后,被告应支付的工程款数额。2、由被告三胜村村委会在2009年10月22日为原告出具的欠据一张,此欠据由被告三胜村村委会出具,并加盖三胜村村委会公章。用以证明原告进行的挖掘护林沟和装树根两项工程确已完成并由被告验收合格,被告三胜村村委会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事实与金额。被告三胜村村委会对上述证据质证后,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予以承认,未提出质证意见被告围绕争议焦点未提交任何证据。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对本案证据分析认证如下:对原告所举证据1被告没有提出异议,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1确认为有效证据。对原告所举证据2被告亦未提出异议,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2确认为有效证据。对于原告所举以上两项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均未提出质疑且未提供证据证据材料予以反驳,故本院对此两件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告张俊富与被告三胜村村委会在2009年达成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挖掘护林沟和装树根的工程,工程完工经被告验收合格后,由被告三胜村村委会支付原告挖掘护林沟工程款8850.00元,装树根工程款210.00元,合计9060.00元。2010年10月14日,原、被告又签订了维修村村通水泥公路路肩及对凹凸路段进行维护平整工程的建设施工合同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被告将三胜村村部至河套的村村通水泥路路肩维修工程承包给原告,对于维修标准要求如下:1.路肩须由黄土垫成;2.路两侧有路肩宽度要求为1米。3.路肩高度要求超出水泥路面0.07米;4.工程为2千米共计4000延长米。在将现有路肩维修平整后,经被告验收合格后,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工程款7500.00元。另外,河套两侧凹凸路段(通往乡政府)及三胜村东南角至村部的路段维修平整工程亦一并承包给原告,由原告负责维修平整,工程完功后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00.00元,以上两项工程合计8000.00元。原告在承接以上建设施工合同后,如约完成了施工工作,并经原告验收合格。原告应支付被告工程款总价为17060.00元,被告至今未予支付。本院所确认上述事实依据有原告提供的与被告达成的建设施工合同协议书及被告出具的工程款欠据证明。本院认为,以上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当庭质证、认证和本院的审查,本院确认其证明效力,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约定,由原告张俊富为被告三胜村村委会进行维修水泥路路肩、凹凸路段的维修平整、挖掘护林沟及进行装树根工程,在原被告双方之间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建设工程应支付的工程款经双方协议约定,合法有效。工程完工后经被告进行验收合格,并为原告出具工程款欠据,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合计17060.00元的要求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洮南市东升乡三胜村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张俊富村村通水泥路路肩维修款7500.00元,凹凸路段维修平整工程款500.00元,挖掘护林沟工程款8850.00元,装树根工程款210.00元,以上款项共合计17060.0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洮南市东升乡三胜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法律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赵开荣助理审判员  马骁骁人民陪审员  韩庆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建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