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马雪玲与喻阳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雪玲,喻阳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182号原告:马雪玲,女,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被告:喻阳建,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雪玲诉被告喻阳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雪玲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雪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马雪玲承担。代理审判员 施启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