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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孙蕾蕾与李中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蕾蕾,李中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141号原告:孙蕾蕾,女,1980年6月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李中元,男,1978年11月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凤台县滨河湾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蕾蕾诉被告李中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蕾蕾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蕾蕾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蕾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2元,减半收取1096元,由原告孙蕾蕾负担。审判员  余华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