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孙蕾蕾与李中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蕾蕾,李中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141号原告:孙蕾蕾,女,1980年6月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李中元,男,1978年11月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凤台县滨河湾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蕾蕾诉被告李中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蕾蕾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蕾蕾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蕾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2元,减半收取1096元,由原告孙蕾蕾负担。审判员 余华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