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第58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义乌市廿三里嘉健针织内衣厂与东阳市钦琦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义乌市廿三里嘉健针织内衣厂,东阳市钦琦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5810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廿三里嘉健针织内衣厂。被执行人东阳市钦琦服饰有限公司。原告义乌市廿三里嘉健针织内衣厂与被告东阳市钦琦服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义乌市廿三里嘉健针织内衣厂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东阳市钦琦服饰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廿三里嘉健针织内衣厂未实现债权143731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东阳市钦琦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国钢查无下落,公司所有的财产设定抵押,且由另案查封并多次拍卖无法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5810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永平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代理审判员 胡航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葛心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