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劳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刘秀娟与威海昆鹏地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劳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关义会、杨正书、王凤英、田院英、魏建玲、刘秀娟、蔡其秀、丁修湖、张俊丽、陆洪伟、丁行花、邢树叶、王广义。被执行人威海昆鹏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临港区苘山镇深圳路8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十三案,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威临区劳调字第35-1号等调解书书已发生效力。申请人分别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收到本院发送的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了相关义务,致上述案件得以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威临区劳调字第34-1、34-2、34-3、34-4、34-5、34-6、35-1、36-1、36-2、37-1、37-2、37-4、37-5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少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戚礼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