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13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浙江嘉发实业有限公司、刘纪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浙江嘉发实业有限公司,刘纪表,尤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376-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法定代表人:庄聪仕。被执行人:浙江嘉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纪表。被执行人:刘纪表。被执行人:尤金花。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嘉发实业有限公司、刘纪表、尤金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温鹿商初字第039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04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温州市各大商业银行无较大数额的存款,在温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中亦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刘纪表、尤金花共同共有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新湖绿都16-20幢一层商铺12号(所有权证号:00204737、00204738)、新湖绿都16-20幢二层商铺5号(所有权证号:00204739、00204740)、新湖绿都16-20幢三层商铺4号(所有权证号:00204741、00204742)三处房产,上述房产均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设置抵押。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上述执行状况,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截止2015年10月1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利息132112.75元、逾期利息及利息复利。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纪表、尤金花共有的房产均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经估算上述房产的价值可能尚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故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3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俊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