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一初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赵丽媛诉被告辽宁裕通大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媛,辽宁裕通大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一初字第00428号原告:赵丽媛,女。被告:辽宁裕通大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崴。委托代理人:左玉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丽媛诉被告辽宁裕通大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丽媛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辽宁裕通大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丽媛撤回对被告辽宁裕通大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学龙代理审判员 路秋仪人民陪审员 吴加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海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