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四终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伟亭与赵双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唐民四终字第9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双林,唐钢供应处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付久花,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亭,唐钢技校退休工人。上诉人赵双林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9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坐落于唐山市开平区税钢楼40楼10门102室出售给被告,价格为47000元。被告于签订协议当日向原告支付了40000元房款,剩余7000元购房款,该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待双方产权过户手续办好后被告支付给原告。同时该协议书第六条约定有关过户手续费,若涉及办理土地证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过户所需各项税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负责向被告提供相关手续,配合被告办理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01年9月19日将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签订协议时,因该房尚未发放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原、被告双方商定暂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07年5月16日,被告曾起诉原告要求其配合过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作出(2007)开民初字第536号调解书,王伟亭于2007年7月6日前负责协助赵双林办理房屋有关的过户手续,后赵双林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于2015年1月21日强制执行过户,原告为此支出了产权登记费土地登记费、契税、公告费共计2593元。2008年3月11日,原告曾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支付2007年-2008年取暖费811元,本院作出(2008)开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之日给付原告取暖费811元。原告单位已将2008年-2014年每年取暖费952元,2014年-2015年取暖费917元在原告的工资扣除。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且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因此双方都应严格遵守协议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诉争房屋已过户,按照协议书第四条、第五条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的7000元购房款及因过户产生的费用2593元,故原告要求被告付清拖欠购房款7000元及产权过户费2593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本院(2008)开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判决被告给付原告2007年-2008年取暖费811元,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7年-2008年的取暖费的诉请,本院不再支持。被告应当给付原告2008年-2015年取暖费6629元。原告诉请的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9257元,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一、被告赵双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王伟亭购房款7000元、取暖费6629元、过户手续费2593元,总计16222元。二、驳回原告王伟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7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354元,由被告赵双林负担103元,由原告王伟亭负担251元。判后,赵双林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2001年双方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并生效,因当时没有下发双证过不了户,等双证下发后被上诉人找借口不配合过户,被上诉人借此骗取取暖费,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取暖费是错误的。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被上诉人王伟亭答辩称:因买卖房屋未过户,每年冬季唐钢从被上诉人退休金中扣交取暖费,上诉人应该给付取暖费。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2001年9月4日,上诉人赵双林与被上诉人王伟亭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上诉人将坐落于唐山市开平区税钢楼40楼10门102室出售给上诉人,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理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上诉人给付了部分房款,上诉人应依约给付余款。上诉人认可2009年至今取暖费均由唐钢公司从被上诉人工资中扣除,故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给付上述取暖费并无不妥。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故意不配合过户应承担取暖费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07元,由上诉人赵双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建波代理审判员 王国聚代理审判员 许永委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房善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