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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行字第13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龙泉与康文道、康小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林龙泉,康文道,康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1302-2号申请执行人林龙泉。被执行人康文道。被执行人康小龙。申请执行人林龙泉与被执行人康文道、康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康文道、康小龙于同年11月22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林龙泉借款170万元及其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康小龙所有的五十铃14256CC混凝土泵车(车辆型号:SY5313THB,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JALV9F4YXB7011658)壹辆,因两次公开拍卖均流拍,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为112万元,申请执行人林龙泉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抵偿债务,暂时查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刚义审 判 员  涂书贤代理审判员  魏凌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鸿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