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申请执行彭淼个人信用卡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彭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7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彭淼,男,汉族,生于1981年1,住游仙区。案由个人信用卡借贷纠纷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633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彭淼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