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3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军与XX、奥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XX,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3392号申请执行人张军,男,1979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XX,男,1985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居民。被执行人奥霞,又名奥生霞,女,1987年2月出生,陕西省人,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307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XX、奥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偿还申请人张军借款本金640300元,保全费410,共计5660元,执行费8860元,被执行人XX、奥霞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查封的财产暂不宜执行,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张军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XX、奥霞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3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