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1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某超诉骆某群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超,骆某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608号原告张某超,男,生于1982年11月18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骆某群,女,生于1978年3月27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超诉被告骆某群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依法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超承担。审判员 夏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