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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01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某超诉骆某群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超,骆某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608号原告张某超,男,生于1982年11月18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骆某群,女,生于1978年3月27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超诉被告骆某群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依法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超承担。审判员  夏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