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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法民初字第067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涪陵支行与郑光伟、杨昌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法民初字第06729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613892-3,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55号。负责人荣增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行长。被告杨昌平,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郑光伟,男,196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黄茂芳,女,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刘洋,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与被告杨昌平、郑光伟、黄茂芳、刘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而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怡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