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赵国庆与徐淼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庆,徐淼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310号原告赵国庆。委托代理人王安民,威海环翠天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安国,威海环翠天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淼。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庆与被告徐淼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8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丽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苏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