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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赵国庆与徐淼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庆,徐淼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310号原告赵国庆。委托代理人王安民,威海环翠天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安国,威海环翠天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淼。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庆与被告徐淼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8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丽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苏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