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213号原告王某某,男,2015年9月15日死亡。被告强某某,女,住宁夏盐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因意外事件于2015年9月15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长 刘贵锋审判员 王 丹审判员 陈建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德志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第三款: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死亡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