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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213号原告王某某,男,2015年9月15日死亡。被告强某某,女,住宁夏盐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因意外事件于2015年9月15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长  刘贵锋审判员  王 丹审判员  陈建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德志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第三款: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死亡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