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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民保字第0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济源市万洋冶炼(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华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汤贻华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源市万洋冶炼(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汤贻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保字第00057-3号原告:济源市万洋冶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法定代表人:卢一明,系济源市万洋冶炼(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华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法定代表人:汤贻华,系安徽华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汤贻华,安徽华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济源市万洋冶炼(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汤贻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由孟晓忠以其在账户存款300万元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孟晓忠在中国银行的账户存款3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寿东审 判 员  李金凤人民陪审员  叶来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思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