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民初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泰州市高新区明珠街道鼎盛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与沈新勤、李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高新区明珠街道鼎盛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沈新勤,李明,李粉红,江苏润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1433号原告泰州市高新区明珠街道鼎盛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泰州市经济开发区鑫泰花园沿街商铺S1幢1室。法定代表人姚庆海。委托代理人陆星,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新勤。委托代理人徐兴祥。被告李明。被告李粉红。被告江苏润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紫东花园西大门南侧三楼。法定代表人沈新勤。原告泰州市高新区明珠街道鼎盛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下称鼎盛合作社)诉被告沈新勤、李明、李粉红、江苏润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称润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陆星、被告李粉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新勤、李明、润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鼎盛合作社诉称,2013年1月21日被告沈新勤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30万元,期限从2013年1月21日至2013年7月21日,月利率为1.375%,逾期未还加收罚息50%,贷款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被告李明、李粉红、润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日原告以转账方式交付了借款,后诸被告未清偿,故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沈新勤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从2014年4月3日起按月利率2.0625%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同时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1.8万元,被告李明、李粉红、润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李粉红辩称,本人对原告与被告沈新勤的借款30万元情况不清楚,由于原告认为李明一个人担保不行,也要求本人担保,本人碍于情面签字担保,对于是否承担责任由法院认定。被告沈新勤、李明、润源公司未答辩、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1日原告与被告沈新勤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借款30万元给沈新勤,期限从2013年1月21日至2013年7月21日,月利率1.375%,逾期未还加收罚息50%,同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务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被告李明、李粉红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签名、捺印,为沈新勤借款本息及原告实现债权费用担保,担保时效为借款到期日后的两年内。同日润源公司出具担保函,为沈新勤上述借款本息及原告实现债权律师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当日原告给付沈新勤借款30万元。后被告李粉红替被告沈新勤偿还4万元利息,其中原告于2014年11月30日向李粉红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李粉红人民币三万元,替沈新勤还利息。后原告追索欠款未果,于2015年5月涉讼,同时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支付代理费1.8万元。审理过程中,原告认可李粉红还款4万元,认为其中的1万元给付2014年4月2日前的利息;3万元是给付2014年4月3日后的利息,另将2014年4月3日的利息调整为月利率2%。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单、担保函、收条及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担保函及银行转账单证实沈新勤借款30万元及李明、李粉红、润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被告沈新勤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从2014年4月3日起按月利率2.0625%计算逾期利息一节,因审理中原告自愿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另被告李粉红给付的3万元应扣减2014年4月3日后5个月的利息。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用属于债权费用,且双方亦约定,由借款人负担,予以采纳。关于原告要求李明、李粉红、润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一节,因上述三被告系连带责任保证人,且约定保证期限及保证范围,符合担保法规定,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新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泰州市高新区明珠街道鼎盛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3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4年9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计算),同时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8万元,被告李明、李粉红、江苏润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用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泰州市高新区明珠街道鼎盛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其他诉讼请求。如四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诉讼费人民币60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670元,原告负担170元,四被告共同负担6500元(原告已预交,四被告共同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70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泰州市财政局;③帐号:20×××88;④汇入银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审 判 长 李三山人民陪审员 窦虎英人民陪审员 徐千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窦秀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