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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童双成诉胡毓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民初字第421号原告童双成。被告胡毓宏。上列原告童双成诉被告胡毓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与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童双成诉称:被告胡毓宏于2015年6月向我借款10800元,约定当年6月30日前偿还,并出具了借条。借款期满后,被告胡毓宏拒不还款,给我造成了损失。请求法院判令:1、由被告胡毓宏偿还我借款108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胡毓宏承担。被告胡毓宏辩称:我向原告童双成借款、打借条属实,但金额只有8000元。这8000元是原告童双成骗我传销的过程中形成的,我在传销过程中也遭受了经济损失,我自愿偿还童双成借款5000元。经审理查明,从2015年6月开始,被告胡毓宏先后向原告童双成借款10800元。2015年8月23日,被告胡毓宏在成县向原告童双成出据了借条。借条记载:今借到童双成人民币10800元。借条由被告胡毓宏签名确认。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借条等证据在案佐证。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童双成已履行了借款义务,其要求被告胡毓宏偿还借款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童双成要求被告胡毓宏支付利息的请求,因双方无明确约定,依法予以驳回。被告胡毓宏辩称只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因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由被告胡毓宏返还原告童双成借款本金10800元;二、驳回原告童双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70元由被告胡毓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山军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年昕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