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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7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兴杰与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杰,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738号原告:李兴杰。被告: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棠下村口中山大道南。法定代表人:FORANGREGORYSTEPHEN。原告李兴杰与被告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超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兴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因生活需要,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在被告处购买了由黔南州都匀毛尖茶有限公司生产的贵天下12盒,单价298元,共支付3576元。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标示:本公司通过以下认证: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2000)。购买后,原告发现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2000)对应的认证标准为2000版标准《GB/T19001-200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12月31日发布(2009年3月1日实施)国家标准GB/T19001-2008/IS09001-2008,该标准前言部分明确:本标准代替IS0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GB/T19001:2000标准换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2010年11月15日起,任何2000版标准认证证书均属无效。涉案产品在包装上标示已失效、无效的认证证书,属于使用无效认证标志误导消费者,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判定为假冒伪劣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三倍。原告要求被告依法承担退赔责任合法有据,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退还货款3576元给原告;2、被告赔偿10728元给原告;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庭前书面辩称:1、被告建立并执行了严格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供货商及其产品严格筛选,所售产品质量合格,已经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2、涉案产品的生产商已于2013年6月取得GB/T19001-2008/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涉案产品的生产商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现行国家认证标准,不存在使用无效认证标志的情况;3、原告要求“退回货款”没有法律依据;4、被告没有实施欺诈行为,原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定义的真实消费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综上所述,恳请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在被告处购买了由黔南州都匀毛尖茶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贵天下都匀毛尖茶”(下称涉案产品)12盒,单价298元,共支付货款3576元,被告出具了收款发票给原告,发票号:00360336。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标示:本公司通过以下认证: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2000)字样,产品生产日期为2014年7月11日。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2月12日作出《关于做好GB/T19001标准换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2008版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国际标准已于2008年11月15日正式发布,中国国家标准GB/T19001-2008已经发布并于2009年3月1日实施。现就标准换版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证机构自2009年11月15日起,不得再颁发2000版标准认证证书。2010年11月15日起,任何2000版标准认证证书均属无效。二、认证机构颁发认证证书标注的认证依据标准为:GB/T19001-2008/ISO9001:2008。本院认为:原告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根据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2月12日作出《关于做好GB/T19001标准换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认证机构自2009年11月15日起,不得再颁发2000版标准认证证书。2010年11月15日起,任何2000版标准认证证书均属无效。涉案产品标注生产日期为2014年7月11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注为ISO9001:2000,显属无效。被告作为涉案产品的销售者未能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向原告销售无效认证标志的产品,显属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3576元及赔偿10728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原告要求被告退回货款的诉请已获支持,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原告亦应将购买的涉案产品返还给被告。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向原告李兴杰退还货款3576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赔偿10728元给原告李兴杰;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原告李兴杰返还“贵天下都匀毛尖茶”12盒(单价298元)给被告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如原告李兴杰不能退回上述产品,则以单价298元折抵被告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应退货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被告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超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