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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军与怀安县柴沟堡镇崛仑屯村民委员会、常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怀安县柴沟堡镇崛仑屯村民委员会,常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58号原告李军,农民。被告怀安县柴沟堡镇崛仑屯村民委员会。地址:怀安县柴沟堡镇崛仑屯村。法定代表人李斌,该村村主任。被告常富,农民。原告李军诉被告常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延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