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中民三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中民三初字第00028号原告:黄某某,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开原市。被告:祝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现下落不明。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6日在本院中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祝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祝某某于1993年2月10日登记结婚,两人都是二婚。婚后于1994年2月1日生育一女祝某某,现已成年。婚后二人经常因琐事打架,被告将家中物品砸坏,并与前妻来往。2006年2月,被告离家出去干活,与家里失去联系,原、被告处于分居状态已9年,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祝某某未到庭,亦没有答辩。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夫妻关系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结婚登记情况;2、开原市中固镇王广福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祝某某于2006年2月外出打工,至今未回村;3、开原市公安局中固派出所民警调查报告一份,证明祝某某未在王广福村;4、户口证明,证明原告及婚生女祝某某出生时间。被告没有提交证据。庭审中,对原告提供的1、2、3号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祝某某于1993年2月10日登记结婚,两人都是再婚。婚后于1994年2月1日生育一女祝某某,现已成年。2006年2月,被告离家出去干活,与家里失去联系,原、被告处于分居状态已9年,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离家外出,已经九年时间,夫妻分居生活至今,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院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祝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曙光代理审判员 于 淼人民陪审员 王玉善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