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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其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朱其成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本院在执行朱其成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已履行义务完毕。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西民一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明审 判 员 苏 懿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