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胶民初字第50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匡玉艳与魏晓霞、高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玉艳,魏晓霞,高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5077号原告匡玉艳,女,住胶州市。被告魏晓霞,女,住胶州市。被告高峰,男,住址同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匡玉艳诉被告魏晓霞、高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匡玉艳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魏晓霞、高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匡玉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培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兆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