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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晁政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政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231号原告晁政深,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林海,吉林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负责人廖卫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吉林司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晁政深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财险四平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晓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海、被告中财险四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晁政深诉称,原告所有的吉C729**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财险四平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率的商业险。2011年12月29日10时20分,原告驾驶吉C729**号轿车将行人荣世先撞伤。经四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荣世先以晁政深为被告,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后作出(2012)东民一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判决晁政深扣除已垫付的4000元医疗费外,赔偿荣世先共计22378.02元,并承担450元诉讼费。在执行中,中财险四平分公司赔付荣世先10664元,晁政深赔偿10000元,之后荣世先撤回执行申请,该案执行终结。该起事故中,原告共支付荣世先14000元赔偿款及承担450元诉讼费,被告未予赔付,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付14450元,承担本案代理费3000元及诉讼费用。被告中财险四平分公司辩称,对合理合法部分承担责任,不合理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晁政深于2011年11月4日与被告签订了保险合同,为其所有的吉C729**号小型轿车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等不计免赔率的商业险。保险期间自2011年11月5日0时起至2012年11月4日24时止,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2011年12月29日10时20分,原告驾驶吉C729**号小型轿车,在中央东路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铁东区中央东路与十一马路路口处,与由南向北步行的荣世先发生交通事故,致荣世先受伤,经四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荣世先以晁政深为被告,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后作出(2012)东民一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判决晁政深扣除已垫付的4000元医疗费外,赔偿荣世先共计22378.02元,并承担450元诉讼费。在执行中,中财险四平分公司赔付荣世先10664元,晁政深赔偿10000元,之后荣世先撤回执行申请,该案执行终结。原告所有的肇事车辆因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付各项损失共计17450元。以上事实,有2011年11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保险单2份、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2)东民一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执字第110号执行裁定、荣世先收条2份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为原告所有的吉C729**号小型轿车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及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等不计免赔率的商业险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投保的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荣世先受伤,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决及执行,原告共计支付赔偿款10000元,并承担450元诉讼费及已垫付医疗费4000元,共计1445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之内,被告应予赔付。原告请求被告赔付本案代理费3000元,未提供证据,亦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一次性赔付原告晁政深保险金14450元(属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优先赔付);二、驳回原告晁政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负担2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负担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晓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泽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