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法民终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胡银平与彭小林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法民终字第612号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胡银平,女,生于1982年1月23日,汉族,住武胜县。委托代理人刘雷,武胜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建君,武胜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彭小林,男,生于1980年2月22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杨先国,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银平因与被上诉人彭小林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4)广安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银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雷、李建君,被上诉人彭小林的委托代理人杨先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4)广安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周 辉审 判 员 罗乔军代理审判员 蒋 濒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