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宁法执字第4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谢七娇与杨其诺恢复原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七娇,杨其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执字第405-1号申请执行人谢七娇,女,汉族,住广宁县。被执行人杨其诺,男,汉族,住广宁县。申请执行人谢七娇与被执行人杨其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宁法新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和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肇中法民二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杨其诺应在新建楼房与申请执行人谢七娇楼房之间的共用墙外自建墙体,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系邻居关系为由,为避免矛盾激化,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宁法执字第4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执行条件成熟需要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其文审判员 欧火材审判员 陈国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雪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