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民立上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周文博与湖北星宇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星宇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周文博,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士祥,湖北大明水产科技有限公司,曾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立上字第00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星宇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士祥,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文博。原审被告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士祥,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曾士祥。原审被告湖北大明水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程,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曾程。上诉人湖北星宇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湖北星宇公司)与被上诉人周文博、原审被告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富程投资公司)、曾士祥、湖北大明水产科技有限公司、曾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388-1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湖北星宇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湖北星宇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富程投资公司系本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的主债务人,其住所地在北京市西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富程投资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周文博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审查认为,周文博作为出借方,依据其与借款方富程投资公司、保证人曾士祥于2014年8月2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等,起诉主张判令由被告富程投资公司偿还本金405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并要求其余被告对前述贷款本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借款合同》第十条已经明确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方(周文博)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周文博据此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管辖约定。原审法院作为合同甲方周文博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湖北星宇公司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协议管辖条款无效的情形下,主张适用法定管辖确定本案由主债务人富程投资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祝建刚代理审判员 王仁祥代理审判员 林志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