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终字第4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相慧君与肖开仁、韩圣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开仁,韩圣兰,相慧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41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开仁。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圣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相慧君。上诉人肖开仁、韩圣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5)沛栖民初字第00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由于上诉人肖开仁、韩圣兰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裕华审 判 员 孙尚武代理审判员 黄传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