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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行初字第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世明诉被告固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第三人许国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明,固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许国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淮行初字第022号原告张世明,男,住固始县。委托代理人段刚,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固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住所地固始县。法定代表人付继学,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伟光,固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工作信息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顾成俊,河南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许国秀,住固始县。委托代理人舒效友,系第三人丈夫,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吴志刚,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明诉被告固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第三人许国秀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张世明于2015年10月15日以本案纠纷需向被告提出申请才能先行支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明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仁地人民陪审员  杜灿灿人民陪审员  杜金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