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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省德科农购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德科农购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杨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386号原告四川省德科农购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XX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特别)授权蔡天于,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明。原告四川省德科农购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省德科农购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德科农购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省德科农购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00.00元,减半收取850.00元,由原告四川省德科农购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丛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显虎 来源:百度“”